近日,廣東東莞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的市政供電問題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長期以來,觀音山公園在與當地供電部門的糾紛中,備受困擾,此次事件揭示了一系列問題和不公正待遇。公園管理方一直致力于將觀音山森林公園從“門票經濟”向“旅游經濟”過渡,再向“文化經濟”進行轉型升級,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然而,由于電力供應問題,公園的發展遭受了嚴重阻礙。
按照公園創始人黃先生當初的設想,是將觀音山森林公園從“門票經濟”向“旅游經濟”過渡,再向“文化經濟”進行轉型升級,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在此過程中,供電部門試圖以供電為條件相要挾,但這個慣有手段遇到了觀音山公園和黃淦波這樣堅持原則、不向權威屈服的硬骨頭而落空! 2002年建園之初,公園申請了一個變壓器,開始對大門周圍進行供電,占整個服務區面積的20%。2004年公園建好后,公園為剩余的80%區域申請供電,但被拒絕。 東莞市樟木頭鎮供電局的拒供理由是:公園做為承包方,部分建筑手續不全,沒有業主方石新居委會蓋章同意,不能供電。而公園二十年前與鎮供電公司簽訂的《供電協議》明確界定為“供電范圍為全公園! 觀音山公園回應:按照國家《電力法》規定,供電公司是壟斷行業,有必須履約的義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給任何個人或單位供電。 公園的說法,也得到國內著名的眾多法律專家的認可:既然法律有明確規定,供電公司提供市政供電就是法定義務。同時,供電公司做為企業(市場)主體,不能代行行政管理權力,無權涉入與己無關的其它糾紛事項而拒絕供電。 公園工作人員說:“從山腳到山頂的路是6.8公里,可是只有從山腳往上1公里的范圍有市電,而商店、辦公、設施、安全應急等需要用電的地方有很多。五、六年前,公園自費一百多萬元,委托專業公司按照國家標準,在公園會展中心旁安裝了變壓器房和配電房。必要強調的是,這里離市電就差幾十米就能接入,但供電部門就是不給批,就是不給供電。 多年來,公園自主發電投入已超千萬元,也帶來了許多不便:大型娛樂設施無法搭載;晚上沒有電,天黑后游客下山不安全;沒有監控,防火防盜要靠人工巡查。自主發電,還存在著較大的火災風險,制約著公園正常發展!
其次,被電力部門“卡脖子”,還因為森林公園拒絕高壓線工程在園內違法施工。 2003年起,廣東電網東莞市供電公司未經公園同意,未提供國家林業、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等部門批復文件,沒有進行“招投標”,就在公園內多次毀林,突擊施工,公園生態屢遭蠶食。2013年1月,公園向法院起訴供電局。 這時候,“電老虎”“不甘受辱”開始發威:供電局5月收到起訴書,6月1日就給公園發去《樟木頭鎮錯峰輪休的通知》,稱6月份大部分時間停止供電,并提示7月繼續執行——公園就此成為逆向“VIP客戶”,被重點“照顧”。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附近的酒店、旅游景點和工廠等,都在正常用電。
2013年7月3日,廣東省林業局向廣東電網發出《關于觀音山森林公園內電網建設問題的復函》,表示理解項目建設,但架設高壓電網受到公園方面阻攔,是因為“項目建設應以不占或少占用國家森林公園的林地,避免或者減少對森林景觀、生態以及旅游活動的影響為原則”,對項目方的霸道行徑委婉表達不滿。 2023年4月中旬,來自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以及北京社會主義學院的多位知名教授,就觀音山公園存在的問題在北京舉行論證會。
專家認為:
1、按照規定,征占用國家森林公園林地,需征得園方同意并報原國家林業局審批——從程序上,電網公司涉嫌未批先建。
2、電力工程建設,應遵循安全、科學、經濟三原則——該工程的高壓線塔均穿行架設在公園主要游客通道上空,景區路基較高處,高壓線距離地面僅為3米多,如遇到雷雨天氣,十分危險。
3、 拒絕供電的行為疑似報復且違法。
4、電力工程直接侵犯了森林公園承包合同約定的用益物權。
5、破壞了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生態環境和人文景觀。
再次,不論是因為高壓輸電線工程糾紛,還是“電老虎”思維作祟,這一切反,F象的背后,根本原因是因為涉及到近二十年前森林公園的經營權和財產權之爭。
《中國網》財經2022年報道的《23年未全面通電 多方角逐下的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何時能亮》報道,因為不停的據理力爭反映情況,觀音山公園就被有針對性的“關照”。比如,2007年7至8月,供電公司連續對公園無故停電45天,供電部門職業操守何在?
2023年11月1日,觀音山公園給廣東省紀委遞交的《關于東莞供電局2023年10月7日不實回復及推卸責任的情況反映》指出:觀音山公司是觀音山森林公園的合法承包經營者,是觀音山森林公園的用益權人,觀音山公司有權作為獨立的用電單位向東莞供電部門申請供電,供電部門應給予供電。 《民法典》第648條規定: “向社會供電的供電人,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286條規定:“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營業區內申請用電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東莞供電局以“約定產權分界點為由”拒絕向觀音山供電已嚴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 另外,2009年5月11日,觀音山公司與東莞樟木頭供電局公司簽訂供電合同。供電合同第1.1條約定:用電地是“樟木頭石新社區觀音山森林公園”,用電性質:永久性,用電地域范圍:“樟術頭石新社區觀音山森林公園”。因此,東莞供電局以產權分界點為由拒絕向觀音山供電的不實回復不能成立。 總體觀察,觀音山事件中的用電難問題,從根本上顛覆了傳統意義上“近水樓臺先得月”的認知和常理。
觀音山事件中的種種怪象,引起大量主流媒體關注:《人民網》、《環球網》、《澎湃新聞》、《中國商報》、《證券時報》、《科技日報》、《新京報》、《旅游導報》、《國家旅游地理》等多家主流媒體均對此予以高度關注。相關話題也屢上社交媒體熱搜,微博“東莞觀音山事件”、“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等話題閱讀量均多次過億。
具體考核指標,當以觀音山公園的市政供電是否全面落實為準。 讓公園經營管理范圍內該亮的景觀亮起來,該轉的游樂設施轉起來,保證游客安全的設施該建的建起來,特別是要消除人為危險因素,對危及游客安全的高壓線進行合理的轉改調。 “吸引人,留住人,回頭客”,這是經營旅游企業的基本常識。為此,只有“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這張全世界知名且是廣東省的省級文旅名片徹底“亮”起來,這家東莞市“新經濟”的龍頭企業,才能為當地經濟發展做出更多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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